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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 持續進修基金
11 Feb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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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進修基金為有志進修的成年人提供持續教育和培訓資助。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就多於一個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申領發還款項。完成可獲發還款項課程或該等課程的部分單元後,可獲發還有關課程費用的80%或上限10,000港元。

申請人必須

  • 屬香港居民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有權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持單程證從中國大陸來港定居的人士亦可申請。(遞交申請表時,須夾附單程證副本及身份證副本);
  • 已獲錄取修讀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並在開課前支付學費;以及
  • 在遞交申請和申領發還費用時,年齡介乎18至60歲。

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報讀由教育統籌局局長認可的持續教育和培訓課程,才符合申請資格。有關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資料,可向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本辦事處)或各註冊辦學機構查閱,同時也可透過各區民政事務處的社區數碼站獲得,以及瀏覽以下網址www.sfaa.gov.hk/cef/cnlist.htm

其他規定

  • 申請人的申請如已獲得初步批准,如再報讀其他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亦不需再遞交第二份申請表。自動撤回申請的人士,日後不得再遞交申請。
  • 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最多可申領發還款項兩次,但無論如何必須在本辦事處批准申請的日期起計兩年內提出。每次申領可包括多於一個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 申請人在申領發還費用時,必須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資助計劃提供資助,例如︰
    • 根據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獲學生資助辦事處提供助學金或貸款;
    • 根據職業英語培訓資助計劃,就同一項英語培訓課程及英語測試獲發還培訓費用及考試費;以及
    • 獲香港公開大學給予的政府資助貸款。

簡而言之,由於公帑資助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由學生資助辦事處管理)不屬津貼貸款,如所申領的貸款用以支付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而申請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請準則,則仍符合資格獲發還有關費用。

可獲發還費用

  • 支付予辦學機構以修讀整個或部分課程的費用,包括就一個或多個學期、學習單元或學分所支付的款項。
  • 已支付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以及指定的語文課程基準考試的考試費,均可獲發還;但學習獎勵積分、因提早註冊而取得的折扣、逾期罰款及更改課程的費用等,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發還。

申請手續

  • 申請表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或本辦事處索取,也可從網上下載。按此處下載申請表。填妥的申請表須連同身份證的副本及單程證副本 (如適用) 郵寄至本辦事處,地址:
  • 新界葵涌興芳路166-174號葵興政府合署9樓916室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 申請人亦可把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副本及單程證副本 (如適用) 放入設於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收集箱內。
  • 申請會視乎持續進修基金可供運用款項的多寡,按先到先得方式審批。申請人獲取錄修讀第一個申請發還費用的課程並支付該課程的費用後,應立即遞交申請,無論如何,申請人必須在該課程開課之前遞交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 本辦事處會視收到申請表當日作遞交申請的日期。

申請結果
如申請表的資料齊備,『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會在收到申請表當日起計12個工作天內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如資料欠齊備或不正確,『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提供補充資料,審批申請的時間會因而較長。

更改資料

  • 申請人應核對申請批准通知書、申領款項催辦信和發還款項通知書上的個人資料及課程資料。假如所列出的辦學機構的名稱、修讀課程、已繳或應繳學費的數額、通訊地址或銀行帳戶號碼等資料有誤,申請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 申請者如要更改他/她的個人資料,請填妥『個人資料更改通知書』並寄回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

申領發還款項

  • 申請獲批的人士會收到一份『發還款項申領表』。申請人修畢課程後,須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兩年內遞交申領表。
  • 申領發還學費的人士須把申領表格連同已繳費用的收據副本遞交『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所有已遞交的證明文件概不退還。
  • 發還的款項會直接存入申領人的銀行帳戶;信用卡帳戶、定期存款帳戶或外幣存款帳戶均不適用於此項轉帳。
  • 如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妥當,『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會在收到『發還款項申領表』後六星期內發放有關款項。
  • 每名申請人可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兩年內申領發還款項兩次,但金額不得多於10,000港元。當申請人已獲發還第二筆款項,或當上限款額10,000元已全數支取後或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兩年期限屆滿時,申請人的戶口內雖然仍有結餘,『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會立即取消申請人的戶口。

* 以上內容轉載自香港政府持續進修基金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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